近日,接到当地群众反映在大名县王村乡关岳村村北和李
近日,接到当地群众反映在大名县王村乡关岳村村北和李岳村南有两处违法占用农田的问题,经工作人员现场调查两处均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农田已被硬化占用用于收购粮食的存放点,后经联系乡政府回复说:人家收购粮食没地方存放,只能在农田里。这样的答复很难让人理解,对法律意识的淡薄令人担忧!首先永久基本农田被硬化占用建成收购点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1-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试问王村乡人民政府是如何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是否有相关人员参与?是否有利益关系?是否有相关人员充当保护伞?